通榆县福民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秀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22MACDWN6R7N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城市通榆县站前街育才路北关加油站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减罚﹝2024﹞125号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货值百分之五罚款,罚款人民币3580元,上缴国库。
3580.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2
通市监减处〔2024〕125号
2024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对福民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吕国向进行询问,通过询问得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由大连吉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购进2台“吉田奔野”牌轮式拖拉机(规格型号:504(G4))购进价格34000元/台(包含运费),销售价格35800元/台,有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不合格)后,马上停止销售,立即联系厂家对该批次轮式拖拉机进行整改,(更换排气弯管防护罩并加装隔热棉)并出具“整改报告”。至立案时止,“吉田奔野”牌轮式拖拉机未售出,该批次轮式拖拉机货值金额71600元,无违法所得。
2024年5月14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通榆县福民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销售的“吉田奔野”牌轮式拖拉机现场抽样检验(规格型号:504(G4)),由大连吉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抽样数量1台,备样数量1台,抽样基数2台)。2024年6月18日,经过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批次轮式拖拉机17个项目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 TXZJ/20240528151),其中16项合格,1项不合格,检验报告结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检验,安全防护项目不符合GB18447.1-2008标准要求,判定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确定该批次轮式拖拉机不合格。2024年6月25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TXZJ/20240528151),我局执法人员立即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由大连吉田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购进2台“吉田奔野”牌轮式拖拉机(规格型号:504(G4))购进价格34000元/台(包含运费),销售价格35800元/台,有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不合格)后,马上停止销售,立即联系厂家对该批次轮式拖拉机进行整改,(更换排气弯管防护罩并加装隔热棉)并出具“整改报告”。至立案时止,“吉田奔野”牌轮式拖拉机未售出,该批次轮式拖拉机货值金额716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货值百分之五罚款,罚款人民币3580元,上缴国库。
3580.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