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安顺堂医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安威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CUDA9P6R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祁连山街509号融景花园住宅小区1栋1至2层商业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6〕110号
经查,当事人有诊所备案凭证,备案日期2023年09月26日,备案编号PDY00090T65010617D2192。本局执法人员2026年3月27日上午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该诊所正在营业,有顾客进出,当事人的诊所主管在场。经调查,上述4款药品的购进情况为:1、2023年12月3日,当事人从新疆聚之家医药有限公司以每支0.69元的价格购进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300支(生产日期为:2023.04.20,有效期至2025.03.31,产品批号:2304201B3,每盒规格:1ml:5mg×10支),购进金额207元;2、2024年5月17日,当事人从新疆聚之家医药有限公司以每盒10.57元的价格购进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盒(生产日期为:2023.04.24,有效期至2025.03.31,产品批号:2304242-6,每盒规格:2ml:50mg×10支),购进金额10.57元;3、2023年10月5日,当事人从新疆济人药业有限公司以每盒21元的价格购进呋塞米注射液2盒(生产日期为:2022.08.04,有效期至2024.07.31,产品批号:2208042,每盒规格:2ml:20mg×10支),购进金额42元;4、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从新疆聚之家医药有限公司以每支4.5元的价格购进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0支(生产日期为:2023.03.02,有效期至2025年02月28日,产品批号:230302,每盒规格:1ml:1mg×10支),购进金额90元。
在购进上述4款药品后,当事人将每款药品各取1盒存放在其配剂室内急救箱中待用。因工作失误,没有及时检查核对急救箱中的药品,导致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一直存放在上述地点直至案发。除上述4盒药品过期外,其余的药品均在有效期内使用或临期前下架交市内医疗废物处理公司进行处理完毕。其中,290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以1.8元左右每支的价格,每次配合处方同其他药品一起使用完毕。其它3款注射液,自购进后一直没有使用。其中,呋塞米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各购进2盒,除存放在急救箱内的1盒外,余下的各1盒在到期前该诊所已自行下架并交市内医疗废物处理公司进行处理完毕。上述4盒药品虽一直未曾使用,但存放在急救箱内即视为随时处于待使用状态。
因上述4盒过期药品一直未使用,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按照上述药品的进货价格计算,4盒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83.47元(0.69×10+10.57+21+4.5×10=83.47)。
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上述4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盒;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盒;呋塞米注射液1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2
乌经开卫医罚(2025)11号
执业助理医师未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开具处方
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10000.00元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疾控预防控制局、区中药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