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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鼎明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成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L3FRM9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风华社区过港自然村295-298号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5﹞117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8日,杭州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五谷麻糖”(规格:400克/桶,生产日期:2025年8月5日)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5*****10510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温州市鼎明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留样柜中发现涉案产品状元糕(生产日期2025年8月17日),上述状元糕配料表内标注添加脱氢乙酸钠。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产品进行执法抽检,根据2025年9月30日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LH25090**)该涉案状元糕未检测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当事人生产的该状元糕标签内含有虚假内容。<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以罚款40000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85元,处以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50485元,上缴财政;二、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处以罚款40000元;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285元,处以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50485元,上缴财政;二、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
50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2
苍市监处罚﹝2025﹞831号
主要违法事实:温州市鼎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产品标签标注了“配料:薏仁米、青豆、玉米片、黑芝麻、白糖、食用盐、麦芽糖、棕油等”,但当事人生产投料记录显示实际生产过程添加了葡萄糖浆、花生仁未标注,依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属于未完整标注真实配料的违法行为。温州市鼎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3个批次183瓶,具体详细信息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其中出厂检验每批10瓶,共计30瓶;2025年3月7日以9元/瓶销售给个人55瓶,销售金额495元;2025年3月13日以9元/瓶销售给个人55瓶,销售金额495元;2025年3月17日以9元/瓶销售给个人43瓶,销售金额387元;共计销售金额为1377元。没有库存留下。<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77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3377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77元,并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3377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1
3
苍市监处罚﹝2025﹞31号
主要违法事实:温州市鼎明食品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不能提供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数据的合法来源,属于标示虚假信息。温州市鼎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210瓶,销售金额为1980元,没有库存留下。<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并处以罚款5500元,合计748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并处以罚款5500元,合计7480元,上缴财政。
55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4
苍市监处罚﹝2023﹞208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位于苍南县灵溪镇风华社区过港自然村295-298号二楼的温州市鼎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送达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NO:202334376,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温州市鼎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日来月饼”(糕点)(规格:50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08月19日)库存,现场提取到涉案不合格批次产品“金日来月饼”(糕点)(规格:50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08月19日)原料领用、出厂检验、留样、销售等相关台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金日来月饼”(糕点)(规格:500克/包;生产日期:2023年08月19日)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总计生产100包,单价是每包30元,其中10包用于出厂检测,10包留样,10包销售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供监督抽检使用,70包销售给下游经销商,共计销售金额2400元整,违法所得24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并处以罚款25000元,共计274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并处以罚款25000元,共计27400元,上缴财政。
25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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