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达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第九十六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宪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595928739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946号苇电小区苇电西路单独一楼三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水市监处罚(2025)41号
现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4月25日,到当事人店内调取监控视频时间分为2025年1月30日17:56:21,向消费者销售的4盒盐酸二甲双胍片、2025年3月9日22:21:57,向消费者销售的1盒速效救心丸、2025年3月15日17:27:59向消费者销售的1盒速效救心丸、2025年3月21日22:39向消费者销售的1盒速效救心丸,上述4盒盐酸二甲双胍片和3盒速效救心丸,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4盒盐酸二甲双胍片和3盒速效救心丸的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药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现场调取的4段监控视频显示,均向消费者开具处方凭证,但监控视频显示执业药师不在岗,由无资格证的人员销售给消费者。 本案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管理局药品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其他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召回、赠送的药品应予以扣除违法所得。”的规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进行销售,且无召回及赠送、退赔行为,其违法所得为253元(22元/盒×4盒+52元/盒×1+55元/盒×1+58元/盒×1),货值金额为253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3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10253元。
10000.00元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