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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刚子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芦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7MABUTGDRX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秭归县茅坪镇天问路30-B-1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秭市监处罚〔2026〕19号
当事人将以猪肉为配料的原材料制作成食品后以羊肉的名义进行标示、宣传、销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构成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积极更改美团平台店铺菜品的商品描述,在本局责令改正期间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具有不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情形且为同向的情形时,可以参照如下处理:(四)具有两个(含本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减轻行政处罚阶次内或者在从轻处罚阶次靠下限值的幅度内实施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36元。 以上罚没合计48元。
36.00元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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