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和兴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145371881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北城街道雍景园4幢210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31
(2023)浙0324民初9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嘉上塘中心城区管理委员会
永嘉县人民法院
2
2022-08-03
(2022)浙0324民初45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嘉上塘中心城区管理委员会
永嘉县人民法院
3
2021-12-09
(2021)浙0324民初713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20
2018-01-19
(2018)浙0324财保7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1033378.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18-06-07
2018-04-03
(2018)浙0324民初161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4-16
2018-04-16
(2018)浙0324民初972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1-05
2017-01-05
(2016)浙0324民初56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5-09-17
2014-01-21
(2014)温永执民字第82-2号
其他案由
戴**与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永嘉)建罚决字﹝2024﹞第000002号
当事人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清花东路实施了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等的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档次】二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占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20%以上50%以下的;【裁量幅度】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永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6-13
2
温永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84号
当事人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在浙江省瓯北街道清花东路岙儿垟地块改造项目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生态环境类第10项“零时前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下,或者零时后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下的,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35000.00元
永嘉县综合执法局(城管局)
2023-11-09
3
永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091号
当事人永嘉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城市新区(瓯北街道)阳光大道国鸿清水湾东边空地处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处置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永嘉县支行营业部缴纳至永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也可通过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35000.00元
永嘉县人民政府瓯北街道办事处
2023-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