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善增化妆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善增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3L43751667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劳动路200号万亚广场内1-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4﹞31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货架上现场发现有两包海藻天然面膜粉化妆品,均无备案信息,且其中一包已过期,执法人员于当日报经本局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将上述两包海藻天然面膜粉予以扣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一包海藻天然面膜粉的外包装上标注有:****行总经销,地址:兴发东模路**号,卫妆准字29-XK-1**8,执行标准:G13/T1862-93,生产许可证:XK16-1**-3451,有效期:三年,生产日期:20231013,及产品名称、功效、用法等内容,但未标注有备案人、全成分、净含量、生产企业地址;另一包海藻天然面膜粉的外包装上标注有:制造商:广州市******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均****工业区,卫妆准字:29-XK**16,生产许可证:XK16-10**409,执行标准:QB/T2872-2007,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10621,及产品名称、功效、用法等内容,但未标注有备案人、全成分、净含量,且至检查时已过期。上述两包化妆品都是和水混合后用于涂抹在面部的,系普通化妆品,均无相关备案信息。当事人称上述两包化妆品系2021年12月份购进的,分别购进一包,购进价格均为15元/包,销售价格均为20元/包,未售出,货值金额为40元,无获利。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亦未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2024年8月2日,当事人主动申请参加本局的学法考法并通过相关考试。<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申请参加本局的学法考法并通过相关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本局《关于印发《关于在药品监管领域实行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免于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一包化妆品的行为:1、没收该化妆品;2、处以罚款1000元。二、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且过期的一包化妆品的行为:1、没收该化妆品;2、处以罚款1100元。一、二项共计没收化妆品两包,共计罚款21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申请参加本局的学法考法并通过相关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本局《关于印发《关于在药品监管领域实行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免于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一包化妆品的行为:1、没收该化妆品;2、处以罚款1000元。二、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且过期的一包化妆品的行为:1、没收该化妆品;2、处以罚款1100元。一、二项共计没收化妆品两包,共计罚款2100元。
2100.00元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