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熙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甜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489BMX0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41号航空大厦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5〕252号
现查明,当事人从事住宿服务经营,于2025年5月9日从恩施市华坤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购进怡神花香沐浴露和蓝海洗发露各1桶(20L/桶),单价110元/桶,购进金额合计220元。后当事人将酒店仓库中曾包装LR牛奶润肤香氛沐浴露和LR果蜜香氛滋养洗发水的空瓶用清水冲洗后,在酒店仓库里用增压泵将怡神花香沐浴露(20L/桶)、蓝海洗发露(20L/桶)分装到上述瓶内(750ML/瓶),分装后未重新张贴标识标签,也未进行送检。沐浴露和洗发露各分装了12瓶放置在酒店客房内供消费者使用,至案发被本局依法扣押。
上述怡神花香沐浴露标识为:生产企业:深圳市东尼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大岭镇沙梨园工业区,生产日期:2025/04/23,保质期:18个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164,执行标准:GB/T34857,合格产地:广东惠州,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148320,净含量:20L。蓝海洗发露标识为:生产企业:深圳市东尼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大岭镇沙梨园工业区,生产日期:2025/02/17,保质期:18个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164,执行标准:GB/T29679,合格产地:广东惠州,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4007135,净含量:20L。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两种化妆品的送货单、供货商资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涉案包装空瓶是当事人接手该酒店时原经营者放置于仓库,瓶身标识情况分别为:LR牛奶润肤香氛沐浴露,净含量:750ml,执行标准:GB/T34857,生产批号20181111,限用日期20211110,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LR果蜜香氛滋养洗发水,净含量:750ml,执行标准:GB/T29679,生产批号20181111,限用日期20211110,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同时查明,当事人所提供的涉案化妆品未单独收取费用,根据购进价格计算,本局认定涉案的12瓶LR牛奶润肤香氛沐浴露货值金额49.5元、12瓶LR果蜜香氛滋养洗发水货值金额49.5元,货值金额共计99元,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生产许可,在经营场所自行将大桶装沐浴露、洗发露分装到仅经清水冲洗未彻底消毒的旧包装瓶内,且未经检验即提供给消费者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之规定,构成化妆品经营者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包装瓶标识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为虚假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具有关联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以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LR牛奶润肤香氛沐浴露12瓶、LR果蜜香氛滋养洗发水12瓶;
2.罚款4000.00元。
4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