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九台区九台金金烟酒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志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7C0GTB97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九台区佳龙花园9号楼17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处罚{2024}37
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其销售两种白酒,均为假冒商标产品,经查,当事人店内存有进销货台账,涉案的现瓶白酒是经营者朋友放在店内寄售的,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在店内发现与被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为同一批号产品。也并未发现其他批次国窖1573和五粮液。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2024年1月11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接到12345投诉举报,称九台区九台金金烟酒行销售假酒,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4瓶国窖1573,每瓶800元,2瓶五粮液,每瓶1100元,货值总价5400元。现场未发现同一批号产品。也并未发现其他批次国窖1573和五粮液。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其销售两种白酒,均为假冒商标产品,经查,当事人店内存有进销货台账,涉案的现瓶白酒是经营者朋友放在店内寄售的,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在店内发现与被确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为同一批号产品。也并未发现其他批次国窖1573和五粮液。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这一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 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 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8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4-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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