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尚高石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汝尚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3MAC08AJ6X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罗汉镇金竹林村石丫口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住建罚决字﹝2025﹞第12号
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对普安县尚高石材有限公司在普安县罗汉镇金竹林村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5月普安县尚高石材有限公司切实在普安县罗汉镇金竹林村石丫口组(小地名:观牛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共计5.43亩。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规定。普安忠诚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普安县尚高石材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普安县尚高石材有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普安县尚高石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限普安县尚高石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31日前恢复原状; 二、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5.43亩)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叁万陆仟贰佰元壹角捌分(¥36200.18)。
36200.18元
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5-29
2
﹝普﹞应急罚﹝2024﹞非煤2
未采取措施治理事故隐患(现场检查时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且未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对普安县尚高石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普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4-09-25
3
州环罚﹝6﹞﹝2024﹞5号
2023 年 12 月 15 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普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到普安县尚高石材有限公司位于普安县罗汉镇金竹林村石丫口组砂石料开采及加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情况如下:1、现场检查时普安县尚高石材有限公司切割生产线和砂石生产线正在生产,砂石破碎、筛分和皮带传输设备未按《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普安县罗汉镇关牛洞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准意见》第81页要求进行密闭,喷淋设施建设不完善,加工砂石时粉尘无组织扩散,工业广场露天堆放有占地约400㎡的成品砂石约2000m³,未采取覆盖措施。2、普安县尚高石材有限公司设计生产规模为78万吨/年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检查时未提供《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普安县罗汉镇关牛洞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准意见》(州环核〔2023〕128号)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备案资料。
处罚人民币:贰拾万元(¥ 200000.00)整.
200000.00元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03-27
4
﹝普﹞应急罚﹝2023﹞非煤-02号
2023年7月26日,普安县应急管理局到普安县尚高石材有限公司(普安县罗汉镇关牛洞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检查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普)应急现决﹝2023﹞非煤-2号),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建设,限期一个月改正;2023年8月15日普安县应急管理局非煤领域执法人员到普安县尚高石材有限公司(普安县罗汉镇关牛洞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
对普安县尚高石材有限公司(普安县罗汉镇关牛洞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给予警告并罚款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的行政处罚
26000.00元
普安县应急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