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伊春九色鹿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洋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0322967724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前进办爱林街(原光明纸箱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美市监处罚﹝2024﹞146号
经查明: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在对伊春九色鹿商贸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填写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经调查,当事人称该公司制定有26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员工培训管理制度要求,保证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培训次数不少于2次。当事人没有组织过培训并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和记录。经查询市场监管系统内相关档案记录,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受过行政处罚,且其违法行为不具有拒不改正和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食品类别和有效期;证据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笔录(2024年4月2日)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024年4月30日),证明当事人未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确认。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据六,当事人提供该公司制定的26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证明当事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美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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