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安兴小磨油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磊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L13629943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南阳路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165号
2026年3月27日,举报人牛*君(自称中粮集团中粮油脂部销售代表)在枣阳市李爱敏调料商行(以下简称爱敏商行)发现销售有:瓶盖显示是中粮集团的瓶盖,但是瓶身标签标识的是当事人生产的大豆油2壶。而后,当即预付定金指使爱敏商行以建筑工地大量迫切需求为由,向当事人打电话再订购上述大豆油98壶(凑够100壶),并限定在一个小时内送达。举报人牛*君事后自述“担心数量太少,可能达不到处罚要求,所以一次性购买100壶大豆油。”
当日,当事人依约将标签标识为乡香聚?纯正大豆油运达指定地点(爱敏商行),举报人牛*君在反复核实后,向本局电话举报 “枣阳市安兴小磨油厂涉嫌造假,伪造中粮集团的大豆油”。
接举报后,本局执法人员首先对当事人位于枣阳市南阳路56号的经营场所(店面招牌“乡香聚湘厨花”)进行现场检查,该店正在对外正常营业,现场未发现带有中粮标识的食用油。而后,执法人员又对当事人位于枣阳市北郊路百利佳苑7栋的仓库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仓库西北侧及北侧发现1150壶中粮集团标识的食用油,未发现举报所称假冒中粮的大豆油。
此时,举报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个新的地址(枣阳市张庄巷春园家园北侧第 4 间门面),即举报人存放其购买涉案食品的临时仓库,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临时仓库存放有100壶大豆油,其标签标识内容为:乡香聚?纯正大豆油;净含量20L;食品名称:大豆油;原料产国:巴西;执行标准:GB/T1535;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242068300045;质量等级:一级;加工工艺:浸出;保质期:18个月;产地:中国襄阳;分装商:枣阳市安兴小磨油厂;地址:枣阳市南阳路56号;生产日期:2026年3月15日;瓶盖标识:中粮餐饮美食引领。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局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07年03月28日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食用植物油(芝麻油、食用调和油)加工、批发和零售***,取得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3月27日下午14点16分、14点30分、15点27分接到爱敏商行的电话,称已收对方(举报人)定金,要求其16点前送达98壶乡香聚?纯正大豆油。因时间紧迫且自有品牌现货不足,当事人便将其经营的中粮“四海?”大豆油的标签替换为自己生产的乡香聚?大豆油标签。对于先前更换标签并销售给爱敏商行的2壶大豆油,当事人自述是其经营的中粮集团的大豆油,因长途运输导致其中两壶标签破损,为了便于销售,遂将中粮“四海?”标签替换成自己的乡香聚?标签。
再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17日在中粮黄海粮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购进中粮“四海?”一级大豆油共计1580壶,2026年3月17日到2026年4月7日共销售430壶中粮“四海?”一级大豆油,其中100壶标签更换成自有品牌的“乡香聚?”纯正大豆油,上述涉案大豆油的采购价格为160元/壶,销售价格为170元/壶,货值金额1700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之规定,同时参照2026年3月9日执法稽查局的回复“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根本遵循,餐饮和食品生产环节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在该环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法必要支出",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全额计入,不予扣除。”,故本案违法所得为170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
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