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监利市新沟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世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8Y7QU7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新沟镇向阳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3〕388号
经查,2023年9月12日,监利市新沟液化气站经营者陈世柏通过联系潜江槽车师傅聂金兵从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购进17吨液化石油气,购进价格5100元/吨(含运费), 后以单价6500元/吨销售给周边用户。至2023年9月27日,该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已销售2吨,余下的15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已被我局查封于站内4号储罐中。该批次不合格气体货值金额110500元,违法所得2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1.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液化石油气15吨;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罚款55250元;合计罚没款58050元;2.将该气站销售给其他气站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525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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