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王淑华传说熟食加工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淑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CK01RA3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汽车公司综合楼3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3]3053号
2023年10月11日,依据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我局执法人员在王淑华经营的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汽车公司综合楼3号商服的七台河市桃山区王淑华传说熟食加工坊检查,发现其采购食品“我的黑土地非转基因鲜香大豆油”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7日再次对其检查时,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没有改正。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8日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永一盛干调商店购进“我的黑土地非转基因鲜香大豆油”(净含量:5L、生产日期:2023/07/22、保质期至:18个月、出品商:吉林省中福植物油有限公司(分装)、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经济开发区)1件,进价是173元/件,用以制作熟食使用的。由于个人疏忽原因没有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于本案调查终结前提供了涉案食品检验报告、购货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4、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情况。
5、“我的黑土地非转基因鲜香大豆油”供货商七台河市桃山区永一盛干调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购货凭证,检验报告,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食品的质量合格相关证明文件。
6、门面照片、现场照片、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食品、食品添加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索要并保存购货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黑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