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美消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联辉 | 注册资本:52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3MA347Y2C8W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露江村露江工业路39号、39-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106号
2025年12月30日,本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MJJC-1831),根据报告,福建省南安美消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合成橡胶,生产日期:2025.06.02),经采样监测,衬里材质项目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要求。
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经营者现场表示已收到报告,没有异议,不要求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批准,于2026年1月4日立案调查。
2026年1月22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核查,发现有与上述检验报告同批次的有衬里消防水带128条,经批准,对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128条进行扣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联辉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水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6年1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涉案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2日生产,共生产130条,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其中向泉州市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有2条,销售价是50元/条,销售额100元;向南安市美林星柏建材贸易商行销售有128条,销售价是50元/条,销售额6400元。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的销售额共计6500元。
经当事人组织召回,除向泉州市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2条无法召回外,南安市美林星柏建材贸易商行已退回同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128条。上述同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128条已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6500元,违法所得100元。
另查,当事人于 2026年1月14日因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水带被行政处罚过,但一年内未因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被行政处罚过。
1、没收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合成橡胶,生产日期:2025.06.02﹞128条;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2500元。
2500.00元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2
南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查,涉案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24日生产,共生产100条,202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其中向铜鼓县罗扫把材料有限公司销售7条,销售价40元/条,销售额280元;向南安市安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93条,销售价40元/条,销售额3720元。上述有衬里消防水带的销售额共计4000元。
经当事人组织召回,除向铜鼓县罗扫把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7条无法召回外,南安市安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已退回同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93条。上述与检验报告同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93条已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综上,本案货值金额为4000元,违法所得280元。
另查,当事人一年内未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处罚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2.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SYJDCJC250859)1份,抽样记录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1份,山东三方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SF/20250918042)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材料打印件2份,证明:涉案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检验报告送达情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
3.《现场笔录》3份,现场检查图片3张,现场扣押刻录光盘1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南市监强制〔2025〕3-253号)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水带的事实;
5.生产计划单复印件1份、有衬里消防水带产品质量检验记录表复印件1份、销售清单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6.复检申请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异议复检的情况;
7.召回通知2份,回复说明2份,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召回的情况;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案件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一年内未被处罚的事实。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经检验,耐磨性能不符合GB 6246-2011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4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开展召回,涉案产品基本召回,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情形。同时,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属于消防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规定的从重处罚之情形。
鉴于当事人同时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参照《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条款代号CP-1一般情节,档次C之罚款幅度“处以货值金额的1.6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建议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处罚如下:
1、没收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
1、没收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0-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合成橡胶,生产日期:2025.2.24﹞93条;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3、罚款6500元。
6500.00元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