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金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377224817XK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背锅窑村110国道收费站东侧500米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8
(2025)内0203民初1058号
合同纠纷
包头市巨能粉煤灰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
2025-03-31
(2025)内0203民初1058号
合同纠纷
包头市巨能粉煤灰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3
2023-03-07
(2022)内02民终370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3-0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01-11
(2022)内02民终370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1-1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12-2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12-21
(2022)内02民终370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12-14
(2022)内02民终370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12-1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7-1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蒙电实业有限公司
王**
开庭传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2-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头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经茂燃料供销公司,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3
2023-12-2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4
2023-02-0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
开庭传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5-2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05
2022-07-27
(2022)鲁09民辖终164号
合同纠纷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李**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18-06-20
2017-06-03
(2017)内0203民初683号
劳动争议
乔*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6-02-25
2016-02-25
(2015)呼民四初字第00021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达拉特旗四海运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63400436.35元
民事案件
4
2016-01-22
2016-01-22
(2015)昆民初字第4564号
劳动争议
杨**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6-01-22
2016-01-22
(2015)昆民初字第4567号
劳动争议
王**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5-09-06
2015-09-06
(2015)昆商初字第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86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5-09-06
2015-09-06
(2015)昆商初字第1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无锡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86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4-09-23
2014-09-23
(2013)包执字第178-4号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3-10-28
2013-10-28
(2013)包执字第178号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180号
当事人使用的1#机3台高压加热器共3条疏水压力管道,均为2007年安装建设后投入使用,1号高加至2号高加共1条疏水压力管道,公称直径为DN200×12MM,工作介质为汽水混合物,工作压力6MPa,最高工作温度240℃;2号高加至3号高加共1条疏水压力管道,公称直径为DN250×11MM,工作介质为汽水混合物,工作压力3.6MPa,最高工作温度210℃;3号高加至除氧器共1条疏水压力管道,公称直径为DN250×6.5MM,工作介质为汽水混合物,工作压力1.6MPa,最高工作温度190℃。从安装至今一直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给予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6-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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