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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广安区怡品果臻多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游开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1602MAC9462J3L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河堰路14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区市监处罚〔2025〕22号
该店经营面积70m2,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有3名从业人员,主要香蕉、苹果、龙眼、橘子等各种水果。\n经查,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从重庆双福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购进被抽检龙眼,共购进2件,12kg/件,进价160元/件,即共购进24kg,共支付货款320元,进价13.3元/kg。抽样人员以31.6元/kg的价格抽检3.1kg,其余龙眼已全部销售、扔掉且无法召回。当事人提供供货商开具的销货清单(No.227820),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被抽检龙眼检验报告等,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收银系统无法界定被抽检批次龙眼的销售金额,因抽样人员将该龙眼和其他抽检产品费用合并支付的,龙眼无单独支付金额证明。\n综上,被抽检龙眼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明显低于1万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龙眼未落实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n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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