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格达奇区华讯手机卖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艳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41MA19GM9A3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加格达奇区卫东林田大厦一层21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3]69号
经查明,2023年3月下旬,一名自称来自哈尔滨的手机经销人向当事人推销案涉手机,经协商,当事人以105.00元/台的价格购进3台案涉手机,以199.00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597.00元。
至2023年6月13日时止,当事人3台案涉手机被抽样检验2台、备样1台,未销售其他人,销售额398.00元。
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手机供货人经营资质、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等进货查验相关材料,也能未提供销售记录或账册等相关证据。
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经营者张艳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身份的事实;
3、当事人经营者张艳英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案涉手机且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4、现场笔录(抽样检验)1份3页,证明:对当事人案涉手机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5、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Y-J02230418)1份2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案涉手机所检项目中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导体的端接、直插式设备、抗电强度不符合GB4943.1-2011标准、项目电源端口传导连续骚扰不符合YD/T2583.14-2013标准要求的事实。
罚款0.119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194.00元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