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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徐小棉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小棉注册资本:2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ECNTEJ2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东环路(北)99号万达广场3F层306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05号
经查,当事人经本局于2025年2月27日核准登记成立,并申请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鄂小餐饮9006200715),于2025年3月同时入驻“美团”和“淘宝”网络餐饮平台,开设名称为分别为“鲜开心花甲(万达广场店)”和“开心花甲+鲍汁米饭(万达广场店)”的店铺,在湖北省天门市竟陵东环路(北)99号万达广场3F层3061号商铺开展含堂食网络餐饮外卖递送服务。 2026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接12315平台举报工单,反映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的花甲内吃出蟑螂。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食品加工区未发现蟑螂,也未见蟑螂活动痕迹。经进一步核查,举报人以20元/份的价格在当事人店内购买“开心花甲粉”1份,食用过程中吃出蟑螂状异物,并留存了异物图片,当事人对其所售食品含异物的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对举报人作出了全额赔付销售金额20元的处理。当事人销售上述混有异物的食品,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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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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