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塘溪吴滕早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江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H5D594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一村咸兴路58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咸罚决字〔2025〕第000009号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1日8时23分,在咸兴路589号超出门、窗在店门口放置一张桌子、四把椅子和制作早餐用的桌子蒸笼、三个煤饼炉、一个烧饼桶等用于经营,占地面积约5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开具了编号为250085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4月15日8时49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主动配合查清案件事实,但曾于2023年4月18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
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规定,因当事人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超出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阶次属“第二档”,处罚幅度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主动配合查清案件事实,属于一个从轻处罚情形,但当事人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属于一个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具有同样数量从轻和从重情节,罚款金额按对应阶次幅度的60%确定,经综合衡量,得出罚款数额为680元。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680.00)
68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人民政府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