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区章志豪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元松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ERE6P25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九号公馆自东向西3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78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淘宝闪购平台上及线下价目表中将不含牛肉成分的“惠选撒尿肉丸”标称为“牛肉丸”对外销售,并在详情页面将“主料”展示为牛肉丸,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构成了在经营活动中对商品的质量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