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俊毅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573626123Q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南大道26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6
(2025)赣01民终6570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9-24
(2025)赣0121民初7124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梅*,李**
南昌县人民法院
3
2025-08-19
(2025)赣0121民初7124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李**,梅*
南昌县人民法院
4
2025-05-22
(2025)渝0108民初88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5
2025-04-09
(2025)赣0113民初4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刘*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6
2025-03-27
(2025)赣0104民初16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7
2025-02-26
(2024)赣0111民初86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8
2025-01-21
(2024)赣0191民初3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筑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区分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4-12-24
(2024)赣0111民初58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南昌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10
2024-10-28
(2024)豫0184民初135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新郑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4-16
民间借贷纠纷
施**
杨**,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6
2024-02-27
(2024)浙05民辖终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2
2024-01-10
2023-01-06
(2022)赣0111民初405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108513.62元
民事案件
3
2024-01-10
2022-08-05
(2022)赣0111民初40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108513.62元
民事案件
4
2023-06-08
2023-03-24
(2023)粤0113民初98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3-05-12
2023-03-13
(2023)赣0111民初116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3-16
2023-02-02
(2023)赣0111民初613号
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山湖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3-07
2023-02-02
(2023)赣0111民初612号
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山湖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3-07
2023-02-02
(2023)赣0111民初636号
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9-28
2021-03-17
(2021)赣0111民初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6-24
2022-05-18
(2021)粤0106民初264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昌交﹝2025﹞00198号
2025年12月3日09时14分,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下邓路与东江路路口检查时,发现刘铁山驾驶赣AQ1038唐鸿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车上装有混凝土,经执法人员周路健、潘德军现场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证件,并询问当事人刘铁山,初步核定赣AQ1038唐鸿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认定,该车辆所有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5000.00元
南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5-12-08
2
南昌交罚﹝2024﹞0102055号
2024年5月30日9时40分,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东大道附近检查时,发现赣A00833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上装有混凝土、参加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疑似从事非法营运。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证件,当事人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李永辉驾驶赣A00833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混凝土由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至莲武路江山里,经查实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该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
5000.00元
南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30
3
南昌交罚﹝2024﹞0102049号
2024年5月23日16时08分,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东大道附近检查时,发现赣AP6158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上装有混凝土、参加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疑似从事非法营运。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证件,当事人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吴仁江驾驶赣AP6158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混凝土由莲武路运至昌东大道,经查实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该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
5000.00元
南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24
4
南昌交罚﹝2024﹞0102042号
2024年5月16日9时55分,南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昌市振兴大道与昌东大道交叉口附近检查时,发现赣A73327唐鸿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上装有混凝土、参加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疑似从事非法营运。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证件,当事人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余良友驾驶赣A73327唐鸿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混凝土由莲谢路运至昌南大道,经查实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该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行政处罚
5000.00元
南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4-05-16
5
洪交罚﹝2024﹞01040002号
涉嫌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罚款15500元
15500.00元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01
6
洪市监产处罚﹝2023﹞13号
经查明,2023年8月24日江西华恒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受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监督抽查,报告编号:HH23070118067;产品名称:预拌混凝土;规格型号:C30(180±30mm),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8月24日;生产单位: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抽样地点:铝制品新材料深加工项目工程工程现场,抽样日期:2023年8月24日,样品数量:120L,封样状态:样品正常,标识完整。经检测,混凝土坍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依据《2023年南昌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被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11月11日江西华恒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受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向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2023年10月1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H23070118067),在法定期限內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该份检验检测结果未提出任何异议。 上述不合格“C30(180±30mm)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数量123.5m3,生产成本价是261.36元/m3,生产成本金额共计32277.96元(261.36元/m3×123.5m3);销售价格为339.2元/m3。经核算,本案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1891.2元(339.2元/m3×123.5m3)。违法所得9613.24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预拌混凝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72450.04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7
洪交罚﹝2023﹞01040148号
涉嫌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案
罚款4325元
4325.00元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