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张檬檬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旭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CKUJNU4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沿江大道与南浦路交汇处观音阁吴王公馆1层1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150号
经查,当事人“双人无限量自助火锅(含锅底)”超值价为¥128,划线价为¥277的团购套餐,于2023年8月3日在抖音平台店铺上架,该团购套餐自上架以来前七日内,当事人无277元进行成交的记录,该团购套餐在抖音平台店铺及实体店铺销售价一直均以12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团购套餐宣传页面中标注的划线价格277元为虚假比较价格。因当事人未建立账务账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团购套餐链接中标注虚假的比较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以及第十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