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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张檬檬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旭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CKUJNU4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沿江大道与南浦路交汇处观音阁吴王公馆1层1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436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者张旭辉另在黄石市登记有2家店面,分别为黄石港区张宇餐饮店、黄石港区张檬檬餐饮店,3家店面使用的原料都是以黄石港区张檬檬餐饮店为名统一购进,再分发使用。当事人操作间的食品操作台上存放的鸡胗腌粉是2025年3月31日从四川味滋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6件,共120袋,购进价格15.25元/袋。上述涉案食品原料至超过保质期之后只余下1袋,之后使用了二分之一。当事人购买上述食品原料用于制作鸡胗串销售,2025年8月22日至2026年3月20日期间,销售数量为200串,销售价格为0.5元/串。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也未建立食品原料的使用台账,鸡胗串制作主要食材(鸡胗0.3元)的成本为0.3元/串,成本共计 60元,故本案涉案食品原料货值金额按100元予以认定,违法所得 40 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鸡胗腌粉”(已开封,剩余二分之一);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4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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