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永善县二十四小时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显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5MA6M53LM7C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永兴街道金溪路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永处罚〔2024〕61号
经查明,当事人永善县二十四小时超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5MA6M53LM7C,经营者:刘友奎,于2016年01月19日开始在永善县永兴街道金溪路5号从事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烟草制品零售经营。在调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向刘友奎送达了“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3月18日向我局出具的上述“口味王”系列槟榔的(商标)《辨认报告》(共2页),刘友奎明确表示,认可上述口味王系列槟榔(商标)“辨认报告”的辨认结论,没有异议,同时刘友奎在“辨认报告”上签名按印予以确认。刘友奎陈述,他通过询问其母亲(林芝芳),了解到2024年3月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的“口味王”系列槟榔,是其母亲于2024年2月15日帮他看店的时进购的,他和妻子之前已回四川岳父家过春节,所以进购当天都不在永善。刘友奎陈述,据他母亲(林芝芳)讲述,2024年2月15日中午1点过,有个不认识的中年男人到其超市,问要不要进购槟榔,其母亲说要,然后那个男的就拿了一些“口味王”系列槟榔进店推销。因间隔时间久,当事人母亲已记不得具体进购数量、进货价格,只记得进购时是用现金支付的购货款。金石之交槟榔干(规格48克/袋)销售价是50元/袋,数量3袋,福星高照槟榔干(规格26克/袋)销售价是30元/袋,数量3袋。当事人承认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查获“口味王”系列槟榔货值金额3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承办机构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建议: 1.没收“口味王”系列槟榔9袋(其中,金石之交槟榔干3袋,规格48克/袋;福星高照槟榔干6袋,规格26克/袋);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元
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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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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