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新麦园糕点坊(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育红 | 注册资本:3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7MAEE3RW76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东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黄龙大街与河滨南路交叉口泰和超市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嵩处罚〔2026〕29号
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与昆明泰和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超市)签订《租赁协议》,租用泰和超市滨河苑店3楼楼口区域及陈列展示柜,租期5年,开办嵩明县新麦园糕点坊。当事人自行加工糕点,销售则通过泰和超市收银系统结账。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投诉人举报称其在嵩明县新麦园糕点坊购买的“豆沙调理面包”标签配料表漏标芝麻。
2026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豆沙调理面包”在售,当事人承认其生产销售了举报所指食品,举报属实。另外,我局执法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糕点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制作“豆沙调理面包”在昆明泰和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滨河苑店、昆明泰和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滨河苑店东川店内销售,其制作方法为:使用小麦粉、牛奶、白糖、鸡蛋、黄油、芝麻、酵母、面包改良剂等原材料,通过烘焙加工成糕点,提前用盒子装好,包装上贴上超市统一打出的标签。当事人制售的“豆沙调理面包”标签上载明“配料:小麦粉、细糖、牛奶、水、鸡蛋、黄油、食用盐、改良剂、孝母”。上述标签内容与其实际使用配料不符,未标注配料芝麻,当事人经营的“豆沙调理面包”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另查明,当事人从2025年7月20日起在泰和超市滨河苑店内从事糕点制售,2025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7月20日至12月18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制售糕点的货值金额为19463.04元,采购原材料3708.38元,未使用的原材料287.48元,违法所得16042.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罚款500元;
二、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042.14元,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1042.14元。
5500.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