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县朝昌百货门市一分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朝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6MA6PBA0D46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涧河社区居委会综合集贸市场8栋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南处罚〔2023〕27号
经查:2020年3月6日,当事人经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系从事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卷烟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这批“灭害灵”杀虫气雾剂是当事人从一个送货上门推着小推车的男子手中购进,共购进了1件24瓶(规格:24瓶/件,600毫升/瓶)。购价是288.00元/件,合12.00元/瓶,销售了4瓶,销价是14.00元/瓶,被本局扣押了20瓶。本案的违法经营额是29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建议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灭害灵”杀虫气雾剂20瓶;
2、罚款人民币 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00元
南涧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