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石坎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香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85MA2J0HBL6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林竹村石坎头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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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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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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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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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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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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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烟处[2025]第036号
2025年1月21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溪雅香舍16幢地下车库中车牌号为浙A6T82S现代越野车内、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西街村塘湾里12号对面车库内进行检查。 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溪雅香舍16幢地下车库中车牌号为浙A6T82S现代越野车内查获的卷烟品牌有查获的卷烟品牌有钻石(荷花)6条、中华(细支)8条、中华(双中支)2条、七匹狼(豪迈)20条、利群(软长嘴)30条、利群(长嘴)43条、利群(软红长嘴)30条,计7个品种139条;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西街村塘湾里12号对面车库内查获的品牌是七匹狼(红)20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4条、七匹狼(软灰)4条、七匹狼(豪迈)8条、双喜(硬经典1906)8条、云烟(紫)2条、红双喜(硬)2条、云烟(硬云龙)2条、利群(夜西湖)1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计10个品种72条。两处共计查获16品种211条,卷烟条包均封装完整。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1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陈香平所有。该批卷烟是当事人陈香平于2025年1月19日上午和1月20下午从湍口镇上及岛石、龙岗公路沿线的一些小店购入(信息不详),1月19上午购入的具体品牌、数量、价格:七匹狼(红)20条(132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4条(100元/条)、七匹狼(软灰)4条(180元/条)、七匹狼(豪迈)8条(95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8条(150元/条)、云烟(紫)2条(115元/条)、红双喜(硬)2条(100元/条)、云烟(硬云龙)2条(130元/条)、利群(夜西湖)1条(17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130元/条),计10个品种72条,进货总额为8710元(捌仟柒佰壹拾元整)。1月20日下午购入的具体品牌、数量、价格:钻石(荷花)6条(280元/条)、中华(细支)8条(425元/条)、中华(双中支)2条(430元/条)、七匹狼(豪迈)20条(95元/条)、利群(软长嘴)30条(320元/条)、利群(长嘴)43条(19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30条(195元/条),计7个品种139条,进货总额为31460元(叁万壹仟肆佰陆拾元整)。两次合计16品种211条,进货总额为40170元(肆万壹佰柒拾元整),货款已支付。陈香平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林竹村石坎头2号其经营的店中加价销售牟利。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另查证,陈香平于2023年6月15日、2024年3月4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两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3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本局提取的当事人陈香平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照片证打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陈香平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本局提取的当事人陈香平提供的车辆行驶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浙A6T82S现代越野车归陈香平所有;
证据四:本局提取的当事人陈香平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陈香平租赁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西街村塘湾里车库的事实;
证据五:陈香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香平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六:本局提取的临烟处【2023】第120号、临烟处【2024】第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证明陈香平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两次;
证据七: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2025年3月21日,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陈香平送达了临烟处告[2025]第5255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陈香平。陈香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陈香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鉴于陈香平的违法情节,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总额在30000元以上,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 且其两年内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处罚过两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陈香平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40170元9.5%的罚款,计人民币3816.15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6个品种211条,除质检损耗1.7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其余209.3条全部予以发还陈香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陈香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3816.15元
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5-03-27
2
临烟处[2024]第025号
2024年1月3日,根据蹲点摸排,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溪雅香舍16幢1101室陈香平的储物间依法实施检查。在其储物间内发现待售的卷烟真龙(锦绣)51条、贵烟(硬黄精品)9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2条、泰山(硬红八喜)35条、利群(楼外楼)3条、万宝路(硬冰爵2.0)1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利群(长嘴)3条、金圣(硬滕王阁)2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娇子(时代阳光)30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7条、七匹狼(红)1条、南京(红)1条、哈德门(纯香)1条、红双喜(硬)1条、云烟(紫)2条、黄山(印象一品)26条,总计18个品种232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1月3日立案调查。经本局查证,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陈香平所有。该批卷烟是当事人陈香平于2023年12月下旬从昌化镇上一些小店购入(信息不详),具体品牌是真龙(锦绣)51条(95元/条)、贵烟(硬黄精品)9条(12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2条(100元/条)、泰山(硬红八喜)35条(60元/条)、利群(楼外楼)3条(180元/条)、万宝路(硬冰爵2.0)1条(23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125元/条)、利群(长嘴)3条(200元/条)、金圣(硬滕王阁)2条(9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200元/条)、娇子(时代阳光)30条(7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7条(90元/条)、七匹狼(红)1条(135元/条)、南京(红)1条(115元/条)、哈德门(纯香)1条(50元/条)、红双喜(硬)1条(85元/条)、云烟(紫)2条(110元/条)、黄山(印象一品)26条(70元/条),总计18个品232条,进货总额:20880(贰万零捌佰捌拾元整),货款已支付。陈香平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放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林竹村石坎头2号其经营的店中加价销售牟利。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另查证,陈香平于2023年6月15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本局提取的当事人陈香平的居民身份证照片证打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打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陈香平的主体资格;证据三:本局提取的当事人陈香平的不动产权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溪雅香舍16幢1101室的权属情况;证据四:陈香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陈香平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 证据五:本局提取的临烟处[2023]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陈香平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证据六: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真龙(锦绣)51条、贵烟(硬黄精品)9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2条、泰山(硬红八喜)35条、利群(楼外楼)3条、万宝路(硬冰爵2.0)1条、黄山(新制皖烟)2条、利群(长嘴)3条、金圣(硬滕王阁)2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娇子(时代阳光)30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7条、七匹狼(红)1条、南京(红)1条、哈德门(纯香)1条、红双喜(硬)1条、云烟(紫)2条、黄山(印象一品)26条,总计18个品种232条,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2024年2月23日,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陈香平送达了临烟处告[2024]第5244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陈香平。陈香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陈香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陈香平的违法情节,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总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但其两年内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本局处罚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陈香平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20880元9%的罚款,计人民币1879.2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8个品种232条,除质检损耗1.8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承担,其余230.2条全部予以发还陈香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陈香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1879.20元
杭州市临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4-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