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艺芳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永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02MAC1MG6Q4J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惠通社区富民小区5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69号
经查,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经注册机关登记批准在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惠通社区富民小区52号成立“隆阳区艺芳百货经营部”,从事食品、百货经营至今。
2025年7月,当事人通过微信与名为“徐老板”的供货商联系,以每箱410元的价格向其购进42%vol汾酒70箱(清香型白酒 固态法白酒、规格及净含量475mlx12瓶/箱),2025年7月17日货到后存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惠通社区富民小区5号(明启小区488号)当事人的仓库内,经当事人验收后向“徐老板”付款28700元。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再次向“徐老板”以每箱410元(42%vol)、每箱440元(53%vol)的价格申购70箱“汾酒”,9月4日,收到货物后,经其查验认为存在“真假掺杂”现象,在与“徐老板”沟通后及时退回了“徐老板”;同时又再次向“徐老板”申购130箱“汾酒”,9月15日其申购的“汾酒”到货入库,在还未验货、付款的情况下于次日连同7月17日存放在仓库内的“汾酒”一并被我执法人员以涉嫌商标侵权行为被查扣(共计200箱,其中1箱因损坏,未查扣,实扣199箱,经清点共159批次,其中,42%vol“汾酒”109批次148箱;53%vol“汾酒”50批次51箱;规格及净含量均为475mlx12瓶/箱)。
上述“汾酒”外包装上均标注“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清香型白酒 固态法白酒”“汾酒”等字样并画有“牧童骑牛图”,注册商标为“杏花村”,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除6个批次25箱与该公司相同产品相符外,有153个批次174箱属于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并于2025年11月6日、12月26日出具杏酒鉴字(2025)编号:A0014369、A0014373《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与我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不是我公司生产的,属1.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产品。2.虚假标注我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相关产品信息详见《附件:物品清单表3》。并退还当事人未侵犯注册商标权的6个批次25箱“汾酒”。
另查明,当事人还于2025年7月前向“京东”平台经营户购进“汾酒”若干,并于2025年6月23日以每箱490元的价格向消费者冯某某销售42%vol“汾酒”1箱;6月24日以每箱465元向消费者杨某某销售42%vol汾酒10箱,两次销售款共计5140元(后于2026年1月6日退赔消费者)。上述“汾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于2025年9月19日出具杏酒鉴字(2025)编号:A0014367《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与我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不是我公司生产的,属1.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产品。2.虚假标注我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相关产品信息详见(附件:物品清单表4)。
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徐老板”的身份及经营主体等相关信息,不能真实说明商品提供者,亦未建立台账,标明进货价格等信息,部分产品未付款、未销售。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共计185箱2220瓶,其中,70箱42%vol的已付款28700元,未付款的按厂家开票价格计算:53箱42%vol为21910.2元、51箱53%vol为23439.6元,已售出的11箱42%vol售价为5140元。经核算,当事人销售经营额共计79189.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罚:
1.没收你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85箱2220瓶(其中53%vol、51箱612瓶;42%vol、134箱1608瓶),因抽样样品234瓶已送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坏性鉴定,无法收回,故实际没收1986瓶侵权商品。
2.对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