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梦黛美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小敏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DHA1E7X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碧桂园8号楼商铺0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197号
当事人:万载梦黛美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MADHA1E7XF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碧桂园8号楼商铺08室
法定代表人:易小敏
身份证号码:36222719861016****
联系电话:18397958918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鹅峰乡严坑村22组1号
2026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万载梦黛美容有限公司一楼瑞妮朵拉宣传海报上有“一次朵拉奇肌,一次‘护肤奇迹’”、“3分奇肌+7分养”、“更高效解决肌肤问题”、“九大综合重建”等文字叙述;二楼阿巴斯海报宣传内容有“修敏之星,深层补水,镇静肌肤,修复屏障,增强皮肤免疫”、“非创伤性专利穿透技术”等描述;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一个商品名称瑞妮朵拉水晶眼,商品宣传图片有“修复眼周、淡化细纹,淡化黑眼圈、预防假近视”描述等。经核查涉嫌虚假宣传。经报请县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6年01月28日立案调查。
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1、实体店销售的奇肌产品:GARDEN QUEEN奇肌臻颜精华液、GARDEN QUEEN奇肌臻颜精华膜。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功效宣称:保湿。在江西龙琴商贸有限公司的客服2024年12月30日和2025年11月27日要求下分别在一楼:横幅上宣传为“欢迎世界级功能性院线修复品牌‘瑞妮朵拉’……”;瑞妮朵拉海报上却将上述产品宣传为:“……‘健康安全’、‘更高效解决肌肤问题’、‘九大综合重建’(所谓的九大重建系统:自行启动自我修复防御系统就是重建;强化细胞锻炼,自净自修就是重建;细胞不断分裂再生就是重建;排出皮肤里的垃圾毒素就是重建;全面防晒就是重建;抗皮脂氧化就是重建;彻底清除和抑制黑色素就是重建;完整修复表皮结构就是重建;综合抗衰老就是重建。)……”。上述产品由江西龙琴商贸有限公司铺货放置2套,没有开据相关票据。到目前为止没有销售上述产品。2、在抖音平台销售的一个商品名称叫瑞妮朵拉水晶眼(RENDORA御龄精雕眼部奢享礼盒)的宣传图片内容有“修复眼周、淡化细纹,淡化黑眼圈、预防假近视”描述。该宣传内容是2025年8月按江西龙琴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这样做的。上述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功效宣称:保湿、抗皱、紧致。上述产品由江西龙琴商贸有限公司铺货放置5套,没有开据相关票据。到目前为止没有销售上述产品。3、二楼:①阿巴斯海报上宣传内容有:“……‘增强皮肤免疫’、‘非创伤性专利穿透技术’、……‘收缩毛孔高效供氧真皮组织’”描述。该宣传内容是按河北飞嘉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制作的。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申请告知书》告知号:20231023014,告知内容:“……该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河北飞嘉精密器械有限公司《严正声明!》内容中载明该设备的专利信息:1、发明专利:公告号CN113856026A(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查到是:美容注射器及其温控按摩头,摘要:……本申请解决相关技术中美容注射器的温控按摩头功能较为单一的技术问题。)、公告号CN113975605A(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查到是:美容注射器,摘要:……本申请解决相关技术中注射器的推液精度不高的技术问题。)。2、外观专利:公告号CN307256212S(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查到是:带护肤手具操作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公告号CN306754463S(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查到是:雾化注射泵,简要说明:……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作一种医疗设备,用于液体的注射传输。……)、公告号CN306435009S(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检索查到是:美容灯光仪(医疗大牌灯))。②在广州市健龙美容仪器有限公司要求下制作的黑金胶原光海报宣传有“……‘影响你的不是年龄数字是脸”、“对抗“松”紧致面部、清晰轮廓’、‘解决“垂”淡化法令纹、提升苹果肌’、‘告别“垮”油脂塑性、改善双下巴’……”描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情况事实;
2.本局执法人员对法人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事实;
3.阿巴斯海报照片、黑金胶原光海报照片、瑞妮朵拉海报照片、横幅照片、瑞妮朵拉水晶眼宣传图片截图、河北飞嘉精密器械有限公司《严正声明!》复印件、《瑞妮朵拉九大重建系统》内容复印件各1份,网上销售产品截图4张,《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4张,产品图片2张,黑金胶原光《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ABBAS MAX《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