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海珠区詹占胜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4经营异常 6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占隆通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9FTN36B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玉大街1号103房自编之一*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1-26
(2020)粤0105民初2819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詹占胜便利店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烟处﹝2024﹞第95号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两次以上
依法取消当事人占隆通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烟草专卖局
2024-06-27
2
穗海烟处[2024]第19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2条,进货总额310元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5.5元。
15.50元
广州市海珠区烟草专卖局
2024-03-27
3
穗海烟处〔2023〕第169号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3个品牌规格合计13小盒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170.5元2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4.1元,并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34.10元
广州市海珠区烟草专卖局
2023-08-17
4
穗海市监处罚〔2023〕254号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的处罚。;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的处罚。;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詹占胜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FTN36B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玉大街1号103房自编之一 经营者:占隆通 本局根据广州市海珠区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穗海烟移[2023]第21号)中关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的情况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玉大街1号103房自编之一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4月1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从他人处购进标示有、、、、等商标图形相同的双喜牌烟草制品,陈列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玉大街1号103房自编之一的经营地址内销售。2023年3月1日,广州市海珠区烟草专卖局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查获8个品种11条烟草制品:2条“双喜(软经典)”、2条“双喜(硬红玫王)”、2条“双喜(硬)”、1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双喜(硬01)”、1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双喜(软)、1条“双喜(硬经典)”,并每个品种抽样1条送至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ZW202302500)的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上述8个品种烟草制品在售及进销存票据。 注册证号为第7168628号的商标、第7732324号的商标、第10406545号的商标、第4145839号的商标、第6748065号的商标已由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注册,上述商标的注册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上述烟草制品经广州市海珠区烟草专卖局抽样并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结论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侵犯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的数量为11条,违法经营额为125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9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至2023年4月17日期间,在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玉大街1号103房自编之一的经营地址开设便利店,对外销售可乐、泡面等预包装食品等,未进行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备案。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调查取得证据,当事人上述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0日至2023年4月17日期间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事项信息通知和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东莞市彩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 2.本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0张、经营者询问笔录2份、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 3.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7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广东烟草广州市有限公司海珠区分公司价格管理小组出具的《关于核查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的回复函》。 2023年5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穗海市监听告〔2023〕67号),当事
150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11-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2020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2-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2019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9-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17-07-11
未按照规定报送2016年度报告的,根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拟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