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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汊河天天平价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颜昌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4DE8HK6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湖市汊河镇中华路一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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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66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6年4月19日由洪湖市新堤小吴副食品经营部送货上门购进“酒魅花生仁”食品10袋,每袋进价3.8元,共38元,销价:5元/袋。在2026年6月28日也由洪湖市新堤小吴副食品经营部送货上门购进“香酥煎饼”食品20袋,每袋进价2.2元,共44元,销价:8元/袋摆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经营上述食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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