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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关越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4719751470G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火车站东和平街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0
(2024)冀03民终3798号
名誉权纠纷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秦皇岛隆正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7-09
(2024)陕01民终6753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张**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6-14
(2024)陕01民终11286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正兴炉业有限公司,陕西正兴炉业有限公司,西安华达炉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0-16
(2023)苏03民初248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10-16
(2023)苏03民初247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发力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9-21
(2023)苏03民初247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发力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9-21
(2023)苏03民初248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3-09-19
(2023)苏03民初247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发力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9-19
(2023)苏03民初248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3-09-06
(2023)苏03民初247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发力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0-12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正兴炉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兴炉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安华达炉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
2022-09-29
(2022)陕0113执异273号
加工合同纠纷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张**,王**,李**,许**,白**,王**
执行文书、拍卖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3
2022-07-17
加工合同纠纷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张**,王**,李**,许**,白**,王**
执行文书、拍卖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4
2018-04-10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5
2017-12-01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华达炉业有限公司,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6
2017-11-19
(2017)陕0113民初80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华达炉业有限公司,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7
2017-03-05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华达炉业有限公司,河南玖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6
2025-12-19
(2025)陕0103执4887号
合同纠纷
王炳权等与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执行案件
2
2022-11-17
2022-09-20
(2022)陕0113执异27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华达炉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36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2-11-09
2022-01-18
(2021)内02民初330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西安越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1-30
2021-10-15
(2021)苏0205民初2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20
2021-02-01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21-04-20
2021-02-01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武安市裕华钢铁有限公司、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7
2021-04-09
2021-01-25
(2021)苏0205民初2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21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金佰胜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3-08
2021-01-14
(2021)苏0205民初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金佰胜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31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1-13
2020-09-29
(2020)苏0312民初57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5753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5157.9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9-29
2020-05-22
(2020)陕0304民初64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税稽罚〔2025〕8号
(一)增值税 经查,你公司2022年4月将2台设备发往珠海某公司令其使用(见证据1、证据2),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将发出销售的2台设备进行申报收入(见证据3)。你公司2022年少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122232元,其成本为111120,成本利润率为10%。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三十八条,《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之规定,该企业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5890.16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1:2022年研发试制品去向统计总表,产品发货单,研发试制产品试验协议入库单,出库单,产品报废单。用于证明企业2022年将2台设备发往外公司及其成本。 证据2:2022年研发产品成本计算单,2022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用于证明企业2台设备成本。 证据3:询问笔录。内容是对该财务负责人黑东阳的询问情况。用于证明企业未将销售的2台设备申报增值税。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方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和《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第三条之规定,你企业2022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6.16元。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你企业与股东关越之间存在资金相互往来,2023年截止12月31日,企业往来单位明细账-关越借方余额为293503.08元(见证据4、证据6),表明股东关越向企业借款293503.08元,该笔资金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关珍旺个人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医疗消费性支出(见证据5、证据6)2023年合计7000元,2024年合计59847.64元,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2023年至2024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070.15元,其中2023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100.62元,2024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969.53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印证: 证据4:科目往来单位明细账-关越,企业情况说明。用于证明股东关越借公司款项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证据5:医疗治疗费记账凭证、发票。用于证明股东关珍旺医疗治疗费由公司承担。 证据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用于证明股东人员。
处少缴的税款102319.93元50%的罚款51159.98 元。
51159.98元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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