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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康静精神病专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忠正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2MA6J0J2L1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刘官街道刘官村五组丫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六盘水卫医罚﹝2024﹞02号
未及时准确完成患者王某某、李某某入院记录、首次病程、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第十七条第二款“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之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之规定,参照《贵州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第一条“医疗、预防、保健等有关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248项)”,第一百三十六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第一档“初次发现的”之规定,因该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该单位积极配合整改,故参照近年同类型案件建议给予该单位从轻处罚,作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
2024-03-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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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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