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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舌尖管家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永强注册资本:3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150207MACKD2BE8F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乌兰计五村乌兰计农业园区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5﹞81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原味洋蔓菁(批次:2025-03-05)共生产125袋(每袋480g),腌制日期2024年10月24日,成品罐装日期为2025年3月5日。酱香地螺(批次:2025-05-10)共生产840袋(每袋350g),腌制日期2025年4月8日,成品罐装日期为2025年5月10日。经查证,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投料人员按照本厂制定的投料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配方)添加食品添加剂,未主动投入含二氧化硫成分的添加剂,在腌制这批原味洋蔓菁时由于原辅料不全,使用老汤进行了腌制,酱香地螺在制罐装过程中,使用的汤汁不足,使用了部分老汤进行了补充灌装。为查明二氧化硫超标原因,当事人委托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对配制的洋姜腌制汤料350L(其中含老料汤40L)和盐渍洋姜分别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洋姜腌制的汤料二氧化硫残留量是0.0428g/L,盐渍洋姜未检出。另对辅料进行检查核实,辅料包含(芹菜,葱头,姜,小米辣,花椒,香菜,白醋)等。经核实,辅料姜的检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0.272g/kg,小米辣的检测报告中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0.0869g/kg,经分析,当事人未及时查验小米辣、姜的检验报告,导致使用洋姜腌制汤料以及辅料小米辣、姜带入二氧化硫;食用农产品采购时只需要检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未考虑到该产品不合格,该批次成品不合格后及时查询、并索要检验报告,查找问题,发现该批次使用辅料姜的是造成不合格因素之一,该批次姜已混入产品,无独立产品无法检验判定,是造成该批次成品不合格因素之一。经查,原味洋蔓菁和老醋洋蔓菁(酱腌菜类)(生产日期:2025-06-02)经抽样检验,1.老醋洋蔓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1.27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列之和是1.3,2.原味洋蔓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1.21g/kg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列之和是1.2,标准指标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1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列之和是1,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生产过程中,投料人员使用海有09复合添加剂(复合添加剂含苯甲酸钠290g/kg)的2g/kg比例添加,生产任务是原味洋蔓菁和老醋洋蔓菁各300袋,合计600袋(即150kg)投入量含苯甲酸钠的复合添加剂是600克,苯甲酸理论值为0.58g/kg。在投料人员(郑虎栋)在6月2日配完料后,因小孩升学择校请假外出,外出后没有将配料完成的情况交代给其他工作人员,导致重复投料,仅此一批次重复添加。经查,1、原味洋蔓菁(批次:2025-03-05;数量:125袋*480g;单价:3.5元/袋;总金额:437.5元)已于2025年3月5日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履行了召回相关手续,截止2025年7月8日召回产品,58袋,单价4元/袋,金额:232元,实际共销售67袋,销售金额234.5元。2、酱香地螺(批次:2025-05-10;数量:840袋*350g;单价:4.5元/袋,总金额:3780元)已于2025年5月10日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履行了召回相关手续,截止2025年6月17日收到酱香地螺(批次:2025-05-10)退货688袋,总金额:3096元,实际共销售152袋,销售金额684元。未接到相关投诉。3、原味洋蔓菁(批次:2025-06-02)共生产300袋(每袋480g),腌制日期2025年4月27日,成品罐装日期为2025年6月2日,其中,2025年6月5日销售数量:150袋*480g;单价:3.6元/袋,总金额:540元;2025年6月8日销售数量:150袋*480g;单价:3.16元/袋,总金额:475元。4、老醋洋蔓菁(批次:2025-06-02)共生产150袋(每袋480g),腌制日期2025年5月9日,成品罐装日期为2025年6月2日,其中,2025年6月5日销售数量:150袋*480g;单价:3.6元/袋,总金额:540元;2025年6月8日销售数量:150袋*480g;单价:3.16元/袋,总金额:475元。已确认销售单据3张,综合上述产品总货值金额6247.5元,违法所得2333.46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召回问题产品,并提供了姜、小米辣、老汤的检验报告等证据,如实回答存在的问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5000.00元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1
2
包九市监罚字﹝2024﹞241号
2024年8月27日,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对九原区吕红红豆制品经销部销售的内蒙古舌尖管家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木瓜金丝(酱腌菜类)(生产日期:2024-08-12)抽检。经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2024)JDSP854)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标准值1.0克/千克,实测值1.07克/千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值1克/千克,实测值1.12克/千克。2024年9月27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提供生产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成品车间包装记录、销售原始票据。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申请复检。2024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FJS24100003-01的复检报告;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标准值1.0克/千克,实测值1.08克/千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值1克/千克,实测值1.13克/千克。检验结论仍不合格。
没收违法所得2812.5元(贰仟捌佰壹拾贰元零伍角),上缴国库。
-元
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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