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包头市瑞科康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占营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2MADH89A32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河东街道巴彦塔拉东大街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343号
当事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河东街道巴彦塔拉东大街1号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每天为消费者提供免费体验讲座的形式虚假宣传其销售的医疗器械的性能和功能,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理解为具备此类功效,实际并不具备所宣传的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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