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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嘉盛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劲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00052229501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曼弄枫片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04
(2019)云28民终51号
劳动争议
李**
云南嘉盛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云南嘉盛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嘉盛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23
2020-03-09
(2019)云民申2989号
西双版纳嘉盛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云南嘉盛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05
2019-03-25
(2019)云28民终51号
劳动争议
李**、西双版纳嘉盛华美达广场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182097.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人社监罚决字〔2025〕29号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景人社监罚决字〔2025〕29号云南嘉盛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拖欠张欢、刘德伟、陈文红等43人劳动报酬共593483.46元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给你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景人社监令决字〔2025〕96号),你公司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或到银行(或网银)办理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该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察员:张向前执法证号:24-Z11161监察员:任世情执法证号:24-Z11123联系地址: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清泉路32号联系电话:0691-2140477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6月24日
15000.00元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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