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俊航粮油果蔬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盘院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7MABUP78HX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灌阳县灌阳镇解放西路48号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灌市监处罚〔2023〕63号
2023年7月5日,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受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辣椒(线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RW112401FBW0023802)显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31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8月1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盘院英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8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购进了上述辣椒6kg,购进价3.6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销给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3.35kg辣椒用于抽样检验,销售价3.6元/kg,剩余2.65kg辣椒的销售价格4.6元/kg。本案的货值金额24.25元,违法所得24.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FBW0023801-FBW002380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据提取单、整改报告、减轻处罚请示等。2023年 9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市监罚告〔2023〕63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调查询问,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充分认识到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危害性,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25元;
2.罚款2500元。
以上两项合计2524.25元。
2500.00元
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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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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