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味街边炭火老味道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2MAC1F3B50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龙章路、滇池路群力家园合围区域3栋1层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5〕111号
2024年12月31日接到投诉线索称,哈尔滨市道里区醉爱串店(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菜单和美团上的菜单不一样,有阴阳菜单,给推荐的司机返点的情况。群力市场监管理所执法人员2025年1月2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龙章路、滇池路群力家园合围区域3栋1层07号核实情况。现场检查该商家提供的菜单3(新菜单,标准会员非会员价格)。经调取2024年12月30日投诉人的消费小票记录与菜单3(新菜单,标准会员非会员价格)的非会员价相符。当日(2024年12月30日)投诉人在该店消费菜品品项24项,共计消费539元。投诉人称,到店前在美团APP查看过该店的店铺介绍,看见有张价格菜单,又给商家打过电话称,自己是附近小区,问能不能送餐。商家回复不能送餐。投诉人加商家微信索要菜单。商家给投诉人微信发送的菜单为菜单1(旧菜单价格低)。投诉人到店后,点菜的菜单为菜单2(新菜单价格高,未标注会员非会员价格)。当事人称,菜单是在2024年12月26号开始调整为菜单2(新菜单价格高,未标注会员非会员价格),2024年12月31日最终更换为调整为菜单3(新菜单,标注会员非会员价格),并提供了制作菜单的交易记录截图。当事人称美团APP上的菜单照片不是该商家提交的,是网友推荐,网友自己提交的。当事人联系美团APP客服称该图片不是商家后台提交的。2025年3月13日再次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商家不提供送餐服务,加微信发菜单仅这一单,因店内价格调整,在过渡期间,附近居民还按菜单1(旧菜单价格低)收费,顾客不提出要求,就按菜单2(新菜单价格高,未标注会员非会员价格)收费,现场点餐出示是菜单2(新菜单价格高,未标注会员非会员价格),2025年1月1日后,全部更换为菜单3(新菜单,标注会员非会员价格)。
当事人表示以前有认识的司机送顾客来店用餐,但未给过司机钱。2024年12月30日送顾客来的司机因在店聊天时候表示以后想吃烧烤可以和哥们来该店,临近元旦过节,当事人微信转发红包30元,并表示与此次无关。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多次联系投诉人是否能提供司机的车牌号、联系电话,投诉表示没有记录,至今未能提供司机联系方式。我局执法人员无法联系司机。与商家的经营者冯天阳核实情况,其表示之前没有联系,后来联系该司机时自己被司机删除,他也把司机删除,未能提供双方聊天记录。投诉人反映司机返点问题,因证据不足,实事不清,停止调查。综上,当事人给投诉人微信发送低价菜单诱骗消费者到店内用餐,存在相同菜品按照不同价格进行结算的行为。在调查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哈尔滨市道里区醉爱串店(个体工商户)利用虚假价格诱骗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1月4日申请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12月30日哈尔滨市道里区醉爱串店(个体工商户)通过微信发送菜单1(旧菜单价格低)诱骗消费者到店内用餐,用菜单2(新菜单价格高,未标注会员非会员价格)点菜结算,存在相同菜品按照不同价格进行结算的行为。按投诉人提供消费小票内容,经菜单1和菜单2的价格对比,上述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为539元,违法所得为133元。哈尔滨市道里区醉爱串店(个体工商户)利用虚假价格诱骗消费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3元;
2.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399元。
399.00元
-
2025-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