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巨铭装饰材料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增凤 | 注册资本:0.001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0MA5MHWEG6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二桥装饰材料综合市场第7栋1层5号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2838号
我局于2023年6月22日接到投诉(投诉单号:51450100002023062100000313))称南宁市明秀西路163号南宁二桥装饰材料综合市场7栋4号铺面用于铝材称重的机械磅秤存在缺斤少两。2023年7月11日,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西区计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投诉材料中提及的招牌名为“南南铝材”的南宁市西乡塘区二桥装饰材料市场第7栋1层5号铺铺面进行检查,现场广西区计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该经营部铺面使用的台称(型号:TGT-500A型,制造单位:南宁衡器厂)进行现场检测,使用2个20KG标准砝码进行称重,上述台秤显示称重结果为40.6KG,使用3个20KG标准砝码进行称重,上述台秤显示称重结果为60.6KG。2023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向我局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衡器字第231003686号),检定结果显示,该秤在40kg秤量点最大误差为:+600.0g(最大允许误差:±100.0g),在60kg秤量点最大误差为:+600.0g(最大允许误差:±100.0g),检定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14日经市局批准立案。通过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及提取其它证据材料等调查方式,查清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事实经过。本案于2023年7月14日扣押了当事人使用的台称1台,文书编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南市监强制〔2023〕100003号)。
经查,南宁市巨铭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4年3月10日起成立,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二桥装饰材料综合市场第7栋1层5号铺面开展铝合金零售等经营活动。
投诉人于2023年6日19日向当事人购买铝材,使用当事人铺面的台秤(型号:TGT-500A型,制造单位:南宁衡器厂)进行称重,称重结果为117.5公斤。其后投诉人使用其他的手工称和电子秤进行重新称重时,均发现测量结果少1斤多,认为商家存在缺斤少两。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西区计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一直在使用未校准计量仪器准确度的上述台秤进行销售产品的称重,并对上述电子秤存在误差的问题不知情。当事人在现场使用的台秤与计量部门检测的3个20kg砝码误差+600.0g,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向我局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衡器字第231003686号),检定结果显示,该秤在40kg秤量点最大误差为:+600.0g(最大允许误差:±100.0g),在60kg秤量点最大误差为:+600.0g(最大允许误差:±100.0g),,检定结论为上述台秤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2.处以1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