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心连心大药房金盆山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3MA4933R92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枝江市董市镇金盆山大道1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枝江市监处罚〔2026〕33号
经查,当事人为取得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单位。2024年8月6日,湖北四海医药公司将上述被认定为假药的“阿托伐他汀钙片”销售至当事人位于枝江市董市镇金盆山大道119号的经营场所内,销售数量5盒。
2024年8月8日,当事人在上述药品入库后,于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27日期间将该批药品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158元/盒,销售金额合计790元。
当事人在购进及销售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货渠道合法,产品购销记录完整,产品的储存、保管和养护符合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销售涉案药品的过程中,进货渠道合法,产品购(销)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完整,产品的储存、保管和养护符合规定,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五条第一款“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视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且能提供真实合法的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销售票据、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二)产品购(销)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保管和养护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的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销售的涉案药品系假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所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仅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90元。
0.0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