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诚龙车辆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岳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8XEJD7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县容城镇交通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4〕376号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之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4000元。
24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2
监利市监处罚〔2024〕265号
2024年4月18日,邹平、刘小垓分别作为执法人员,陪同抽样送检人员,将在当事人处经营专卖店抽样的新日电动自行车1辆(商标“新日”、规格型号为“TDR8490Z”、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03-23)送交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5月3日,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HJH(D)字(2024)第0516号),经检验,尺寸限值和整车质量和电池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2024年6月4日,李忠平为此移交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处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4年6月11日将上述《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经营者姜岳武2024年6月11日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检验报告》(NO:AHJH(D)字(2024)第0516号),规格型号为“TDR8490Z”新日电动自行车,依据当事人2024年6月13日提供的《无锡新日电动自行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货运配送单)》(总票据一份,提货单号D02404240000183、提货日期2024年3月28日、对应第5项,收货联系人为姜岳武),当事人抽检车型进货3台(辆)、单价1300元/台(未配置蓄电池),进货金额3900元。已销售2辆,以开具的《收款收据》(因当事人未建立健全的台账制度,仅提供两份单据,发票号码NO3463669与NO3164521、开票日期则为2024年3月26日与2024年4月2日)为例,一张销售单价是2180元/台,另一张销售单价是2150元/台,销售金额4330元。按正常市场价、扣除500元/台的蓄电池成本及100元/台的上级供货商运费(均无法提供相应票据),实际获利330元。3台(辆)抽检批次产品,1台用于抽检所需,因本次抽检采取的是“无损抽检”的方式进行,按进货金额1300元计算;2台已经销售,销售金额4330元(包括实际开支、支付的小礼品),实际货值金额5630元。
我局执法过程中,针对当事人未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规定,我局下达《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监市监责改〔2024〕26-3号)和《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市监当罚[2024]26-1号),经营者均在2024年6月13日签收,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改正。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理。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即当事人销售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同时,与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规定合并处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没收不合格新日电动自行车一辆(规格型号均为“TDR8490Z”);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33万元;3、罚款人民币1.267万元。
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9万元。
两项合并,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没收不合格新日电动自行车一辆(规格型号均为“TDR8490Z”);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33万元;3、罚款人民币3.167元。
31673.17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3
监利市监处罚〔2023〕197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湖北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4辆电动车(型号:XR800DQT-6B),进价为2370元/辆,经过私自加装保险杠和后备箱的电动车销售了2辆,销售价为2650元/辆,能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销售发票,无法提供进货发票;2021年12月3日,从无锡新日电动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辆购进电动车(型号:TDT9320Z),进价为2350元/辆,经过私自加装后备箱的电动车销售了1辆,销售价为2700元/辆,能够提供进(销)货发票及供货方相关资质。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4辆加装了保险杠、后备箱的电动车已拆除,并提供整改照片2份,整改报告1份。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之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