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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勇波土菜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EQH9A4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杨林办事处杨花台村公路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84号
经查,当事人经本局于2021年7月2日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在天门市杨林办事处杨花台村公路边从事餐饮服务。 2025年9月,当事人从华西农贸市场以7元/瓶的价格,购进标称“天车”牌甜面酱(净含量:500克)1瓶用于餐饮服务。该甜面酱生产厂家为自贡市天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7/21,保质期:十二个月。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购进上述食品原料用于餐饮服务。 2025年12月30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上述食品调料“天车”牌甜面酱库存半瓶待用,且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为7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台账,无法确定在该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之后的使用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使用完的“天车”牌甜面酱1瓶; 2、罚款1800元。 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使用完的“天车”牌甜面酱1瓶; 3.罚款1800元。
18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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