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辰新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海军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CQAMY03D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7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建(房安)罚决字﹝2026﹞第001号
九州大道综合加能站建设项目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进行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六十四条)相关规定。
对建设单位处人民币“肆万贰仟肆佰叁拾伍元整”(4243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2435.00元
兰州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1-27
2
城建消罚决字﹝2026﹞第2号
兰州中辰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建消罚决字〔2026〕第2号当事人:兰州中辰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李海军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243号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CQAMY03D电话:18909436111你(单位)实施了兰州市城关区张九州大道73号,兰州中辰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0月开工,总建筑面积618.8㎡,期间未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其使用规则》701.58.1条规定进行处罚处金额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元)。2026年1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城建消罚先告字〔2026〕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甘肃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城关区人民政府或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兰州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1月27日
30000.00元
兰州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