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阿双摩托车修理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福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1MA5PPMEN2B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成团村金磊屯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市监处罚〔2024〕192号
2024年07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发现待销售的1台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与随车同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记载信息不一致。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现场共同测量了该立马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610mmmm,与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 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 mm不相符。上述立马牌电动自行车铭牌标注“中国?江西立马车业有限公司 制造;产品名称:电动自行车;产品商标:立马;产品型号:TDT5023Z;制造年月:2024年6月”。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从柳州市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代理商处以1200元/台(含蓄电池)购进上述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为满足客户需求,加长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达到610mm。当事人对上述上述立马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后,摆放于经营场所内以1400元/台(含蓄电池)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1400.00元。至案发当日当事人未销售。
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罚款肆仟元整(¥4000.00元)。
400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