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北区范振清日用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振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5MA5UQJ955T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二支路1号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大堂进门右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06
(2022)渝0192民初53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江北区范振清日用品经营部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2-06-24
(2022)渝0192民初53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江北区范振清日用品经营部
重庆市人民法院
3
2020-12-22
(2020)渝0105民初2764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雷**
江北区范振清日用品经营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13
2020-12-02
(2020)渝0105民初27299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况**与江北区范振清日用品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字(2023)322号
2023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经营现场的货架上摆放有标称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标称售价:2980元/瓶)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标称售价:1180元/瓶)在售,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待售的上述白酒各13瓶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3年5月5日,经其商标权利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鉴定,当事人所售1瓶编码为202106172020-108/AF12138 的贵州茅台酒,使用防伪识别工具或手段检验防伪标识、标签、帽套等,与我公司产品防伪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我局依法对该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接受我局调查时,称上述涉案的茅台酒系由于当时消费者购买时,店里销售的贵州茅台酒数量不够,从自己家里面拿了1瓶过来销售,该茅台酒具体是从哪里购买的、购买数量、价格是多少,已记不清了。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方信息,因证据缺失,无法查证上述涉案酒的来源。 因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未健全台账制度,且无法提供侵权商品的来源,也无法提供商品的进、销、存情况,因此,仅认定现场查扣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来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故根据当事人店铺柜台查获的产品销售价格表标价,作为未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涉案的茅台酒标称售价为2980元/瓶,本案涉案酒货值为2980元(1瓶×标称售价2980元/瓶)。 另查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上述涉案预包装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
责令消除影响
15000.00元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