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辽阳市太子河区爱乐床上用品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1011MA0WCD1X3F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家纺园区C座03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辽市市监处罚【2024】333号
2024年8月26日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接到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No:2024255302200200008)。抽检日期为:2024.6.6;检验依据:《辽阳市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 22796-2021《床上用品》标准要求;规格型号:150*200cm;经检验,辽阳市太子河区爱乐床上用品厂生产销售床单耐湿摩擦色牢度、断裂强力项目不符合GB/T 22796-2021《床上用品》标准,依据《辽阳市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进行了送达,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为查清事实,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于2024年9月3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9月26日,执法人员对辽阳市太子河区爱乐床上用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由工厂业务主管陪同,现场发现工厂处于开工状态,工厂里堆放一些半成品等用品,现场未发现规格型号:150*200cm灰白彩条床单。业务主管对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已知晓,知道抽检这批次产品不合格,对不合格产品这个事没有提出复检。 经查当事人2011年9月16日从事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做出的产品一直在周边进行销售,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No:2024255302200200008)这批次的产品是该厂生产销售。通过查账该厂2024年5月生产这批次产品20个;产品成本价14.50元/个,市场销售价16元/个,销售19个;货值304元;剩余备样在厂区内进行销毁。当事人接到报告后,把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和销毁,有销毁记录和召回记录可查。由于时间久远,不合格产品没有召回。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提供进货单、核算成本表、生产记录、销售单、销毁单等相关材料,提供进货商资质材料。同时执法人员在国家信用网站查询到曾因相同问题受到过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耐湿摩擦色牢度、断裂强力项目不合格床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给予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虽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但在相同问题发生两次,当事人作为生产主体,存在一定主观过错,当事人没有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情节,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除本规则所列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处货值金额220%罚款。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 款668.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4.00元。
668.80元
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