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突泉县秋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宇航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4MADGCYB38P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向阳路与胜利街路口东北角泰达花园三期1号楼门市北数第3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突市监处罚﹝2025﹞148号
突泉县秋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经执法人员核查:2024年6月5日突泉县秋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从内蒙古仁康药品有限公购进,蜀中制药“养血安神片”(100片),规格:基片重约0.25克(相当于总药材1.1克),产品批号:230601,生产日期:2023年06月08日,有效期至2025年05月31号,生产企业: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共购进3瓶,进价是3元/瓶,售价9元/瓶(美团上销售8.629元/瓶),销售3瓶,投诉人购买的是最后一瓶(已过期),前两瓶是在有效期内销售的(销售记录在原先的科软系统,现已更换系统但能查询到);故本案无违法所得共计8.629元,药品货值金额共计8.62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遂于2025年10月21日批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突泉县秋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10508.63元
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2
突市监处罚〔2025〕87号
你公司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询问你公司,经营者王宇航承认投诉人所购买的“金塔”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ml/支是突泉县秋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金塔”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ml/支,共购进100支,进货价格0.28元/支,销售了100支,美团外卖平台销售了74支,销售价格为1.5元/支,店内销售26支,销售价格为0.5元/支,店内销售不违法。你公司提供了内蒙古仁康医药有限公司企业资质、内蒙古仁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随货同行)单。本案货值金额为111元。因你公司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于2025年6月19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1000.00元
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