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帅大义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B24J38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乐村无门牌19号5幢(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2
(2026)浙0112民初4280号
破产撤销权纠纷
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卫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
临安市人民法院
2
2026-06-12
(2026)浙0112民初4279号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卫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章**
临安市人民法院
3
2026-04-24
(2026)浙0112民初2378号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
帅**
临安市人民法院
4
2025-11-18
(2025)浙0112破42号
申请破产清算
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
临安市人民法院
5
2025-09-01
(2025)闽0681民初61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海聚利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6
2025-06-04
(2025)浙0112民初46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聚宝和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
临安市人民法院
7
2025-05-15
(2025)浙0112民初35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
帅**,吕**,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张*,吕*
临安市人民法院
8
2025-05-07
(2025)浙0112民初13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锦上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帅**,吕*
临安市人民法院
9
2025-05-07
(2025)浙0112民初13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临安晨香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帅**
临安市人民法院
10
2025-04-24
(2025)浙0112民初30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聚宝核食品有限公司
吕*,帅**,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
临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6
(2025)浙0681民初94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诸暨市炒货食品厂
王**
裁判文书
诸暨市人民法院
2
2025-04-10
(2025)辽0624民初3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丹东庆源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王火平
裁判文书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5-02-20
(2025)辽0624民初3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丹东庆源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王火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4-07-24
一、被告圣泽(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货款68142.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1月23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二、被告北京圣泽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
圣泽(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圣泽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5
2024-05-28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
圣泽(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圣泽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03
2025-11-24
(2025)浙0681民初94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诸暨市炒货食品厂;王**;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02
2021-02-22
(2020)浙0112执1562号
合同纠纷
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3-10
2019-11-29
(2019)京0491民初25922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宇**与杭州浮闲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5﹞5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日生产的巴旦木仁(原味)产品,净含量项目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6日生产的开口松子、2024年11月18日生产的巴旦木仁产品未标注净含量。<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真实、未标注净含量的食品,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347元,处55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5847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真实、未标注净含量的食品,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347元,处55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5847元)。
55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5-2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