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上津镇恋绱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DERQJ7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伍峪坪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105号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愿意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①爱麦-汉堡面包8个、②饮渭-水蜜桃果酱1袋、③华味-骨肉相连6根、④朱福华-川香鸡柳11根)
2、处罚款3500元。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①爱麦-汉堡面包8个、②饮渭-水蜜桃果酱1袋、③华味-骨肉相连6根、④朱福华-川香鸡柳11根);
3、处罚款3500元。
35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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