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龙江县小雪汽车配件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AT67T4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镇府街222号(黑2021龙江县不动产权第00060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74号
2025年5月19日我局按照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执法工作的要求对龙江县小雪汽车配件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汽车ASKO顶胶的外包装盒上无标准中文名称、厂名、厂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通[2025]ZF1005),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从哈尔滨汽配城处购进该汽车刹车修理包两盒进货价30元销售价30元,并在龙江县小雪汽车配件商店进行销售,货值金额60元,截止案发时止,该商品未售出 ,故无违法所得。
考虑到当事人尚未对外进行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决定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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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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